福建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規范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配備和簡化開辦程序的通知
1970-01-01
福建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規范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配備和簡化開辦程序的通知
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省局相關處室:
為貫徹落實《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規范藥品零售企業配備使用執業藥師的通知》(國藥監藥管〔2020〕25號)和國務院辦公廳《全國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電視電話會議重點任務分工的方案》(國辦發〔2020〕43號)文件精神,進一步規范我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配備使用管理,簡化藥店開辦程序,現將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堅持執業藥師配備政策,嚴把許可準入關
堅持藥品經營企業執業藥師依法配備使用要求。原則上,經營處方藥、甲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含單體藥店和連鎖門店,下同),應當配備執業藥師;只經營乙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含自動售藥機、便民藥柜),應配備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其他藥學技術人員。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其他藥學技術人員包括衛生(藥)系列職稱(含藥士、藥師、主管藥師、副主任藥師、主任藥師)、從業藥師等。
新開辦藥品零售企業,應嚴格審核把關,堅持執業藥師依法配備原則。
二、實行執業藥師差異化配備,強化監管責任落實
針對當前我省一些偏遠地區執業藥師缺乏、配備難的實際情況,各地市在不降低并穩步提升現有執業藥師整體配備比例的前提下,可在鄉鎮地區(指農村地區的鄉鎮,下同)實施差異化配備使用執業藥師政策。即現有鄉鎮地區未配備使用執業藥師的藥品零售企業可配備藥士以上藥學技術人員承擔執業藥師職責,過渡期至其《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過渡期內,各地市應根據行政區域內執業藥師和藥學技術人員實際情況,逐年穩步提升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配備使用比例。全省實施差異化配備執業藥師政策的過渡期不超過2025年12月31日。
鄉鎮地區現已配備執業藥師的藥品零售企業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降低配備要求。鼓勵支持在鄉鎮地區已開展遠程審方零售連鎖企業的門店利用總部現代信息技術開展遠程處方審核,作為藥事服務的補充力量。
過渡期內,各市縣負責藥品監管的部門要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藥學技術人員的管理,對藥品零售企業按規定配備藥學技術人員的情況進行登記,建立相關信息檔案。要落實“四個最嚴”要求,加強對執業藥師(或藥學技術人員)配備和在崗執業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其盡職履責。對于不按規定配備且整改不到位的藥品零售企業,應當依法查處,并采取暫停處方藥銷售等行政處理措施。對查實的“掛證”執業藥師,各級藥品監管部門應及時將其所有證據材料及本級局意見逐級上報至省局,由省局錄入全國執業藥師注冊管理信息系統、撤銷其注冊證書并予以公開曝光;“掛證”執業藥師按信用管理有關規定納入信用管理“黑名單”,實施多部門聯合懲戒。
三、優化藥品經營審批,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
為貫徹落實省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組辦公室《關于落實全國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電視電話會議重點任務分工的通知》(閩審改辦〔2020〕19號)精神,優化藥店開設審批程序,取消藥品零售企業籌建申請,對申請開辦只經營乙類非處方藥的零售企業審批實行告知承諾制。各地市應清理對開辦藥店設定的間距限制等不合理條件,并同步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四、切實發揮執業藥師作用,持續加強隊伍建設
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應當負責本企業藥品質量管理,督促執行藥品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及規范;負責處方審核和監督調配,向公眾提供合理用藥指導和咨詢服務;負責收集反饋藥品不良反應信息等藥學工作。
各地要高度重視執業藥師隊伍建設,制定相關政策引導藥學技術人才積極參加執業藥師資格考試,提升本行政區域內執業藥師的配備使用比例;要規范執業藥師繼續教育,促進執業藥師隊伍健康發展。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此前關于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配備使用要求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福建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4日
(公開屬性:主動公開)
https://yjj.scjgj.fujian.gov.cn/yp/gzwj/202101/t20210120_5521098.htm